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數(shù),據(jù)有關(guān)著作和文章中記載,基本上有以下幾個說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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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代表20人。見1938年延安中國現(xiàn)代史研究委員會編的《中國現(xiàn)代革命運動史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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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代表27人。見中共中央黨校黨史教材《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》(1956年9月14日《人民日報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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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代表30人或30余人。最早見1954年解放軍總政宣傳部編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歷史教學(xué)大綱(初稿)》,其后從1955年到1962年的大部分黨史出版物中,多數(shù)都取此種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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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是“17位有表決權(quán)的代表出席”,并附注說:“到會代表人數(shù)也許不只17人,但有表決權(quán)者,我確實記得只有17人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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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我們目前看到的兩份有關(guān)三大代表人數(shù)較早的資料,對于上述幾種不同的說法作一初步的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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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文字材料是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第三次代表大會》。這是1957年蘇共中央移交中共的原中共駐共產(chǎn)國際代表團的一份歷史檔案。原件是俄文,沒有注明寫作日期和作者,根據(jù)內(nèi)容推斷,這份文稿是1923年6月三大后不久寫的,很可能是中共中央向共產(chǎn)國際的一份報告。文稿中提到:“出席這次代表大會的共有30多位代表,其中有表決權(quán)的19人,有發(fā)言權(quán)的10余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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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份材料是1928年中共六大在莫斯科開會的時候根據(jù)當事人回憶寫成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第三次代表大會代表名單》。這份材料中說:“到30人,有代表權(quán)27個”,同時,列有參加三大的22位代表名單,沒有將代表名單列齊。這也是由蘇共中央移交過來的歷史檔案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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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份材料所記述的三大代表具體情況是有出入的,但是,對于出席三大代表的總?cè)藬?shù),30人或30余人的提法,基本上是一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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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第一個材料說“有表決權(quán)的19人”,第二個材料說“有代表權(quán)的27個”,看起來似乎不一致,但“代表權(quán)”和“表決權(quán)”是兩個概念,含義是不同的。三大通過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第一次修正章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人數(shù),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,但人數(shù)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,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,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。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權(quán)。未成地方之處,中央執(zhí)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,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,但有無表決權(quán)由大會決定。”這就告訴我們,不是所有參加會的代表都有表決權(quán);有代表權(quán)的人不一定就有表決權(quán)。有代表權(quán)的代表必然要多于有表決權(quán)的代表人數(shù)。兩份材料中一個說的是表決權(quán)19人,一個說的是代表權(quán)27人,兩者雖不一致,但是也不一定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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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以上材料的分析,還不能具體地確定出席三大的有代表權(quán)、表決權(quán)和發(fā)言權(quán)的人數(shù),但出席三大的代表人數(shù)30人是可以肯定的。有的材料提到“有代表權(quán)的27個”,我們認為這種說法也是比較接近實際的。